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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边因食物过时问题各不相谋,李某认为根据《中华人平易近国食物平安法》第三十四条明白该产物属于售卖产物,并按照第148条向法院提告状讼,超市方则认为,李某是居心采办过时食物,通过索赔十倍补偿来“获利”,不情愿赐与任何补偿。